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京延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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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14号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京延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京延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洛川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元亨利工贸有限公司;高志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2号圣都国际A栋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6980340P负责人:刘东霖,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延安京延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7号院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5363662X法定代表人高志海,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洛川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丰禾苑小区南门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9590267847Q法定代表人:高志海,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安市元亨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沟玉融苑B座25-E(2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6710402XT法定代表人陈睿,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志海,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73号元20层1号。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延安京延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洛川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元亨利工贸有限公司、高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90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年利率6.175%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749077.99元)及2019年4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年利率上浮50%的罚息,诉讼费138854元,执行费86400元。执行中查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延安京延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洛川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元亨利工贸有限公司、高志海(2021)陕0603执60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68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年利率6.175%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519923.45元)及2019年4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年利率上浮50%的罚息,诉讼费179362元,执行费942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发现有执行事由和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有效的执行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将(2021)陕0603执614号执行案件并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延安京延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洛川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元亨利工贸有限公司、高志海(2021)陕0603执608号案件中,进行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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