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39号
  • 案件名称

    姜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姜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39号 被执行人姜波,男,生于1970年1月23日,汉族,处置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71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姜波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波银行享有存款488.1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姜波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488.16元,未执行罚金9511.84元。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姜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0000010000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