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茂和、吴应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3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392号案件名称
田茂和、吴应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茂和;吴应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和,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鹦鹉镇老林村瓦房组。被执行人:吴应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方林社区洋司土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茂和申请执行吴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特70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吴应军欠申请人田茂和运输费17730元。被执行人吴应军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茂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茂和与被执行人吴应军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吴应军欠申请人田茂和运输费17730元,2021年9月14日已支付2000元,余款15730元,待被执行人吴应军在德江中合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拨款后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裁定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13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39号 下一篇 刘伟、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39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