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强、王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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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22号案件名称
贾永强、王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永强;王小丽;郭明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郭明齐,男,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贾永强,男,生于1971年4月11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小丽,女,生于1972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居民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郭明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永强、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31日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案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086元。执行费1530元由被执行人贾永强、王小丽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经查询被执行贾永强、王小丽外出未归,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贾永强、王小丽以电话形式告知其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被执行人贾永强、王小丽未自觉履行完毕本案,且未向本院依法申报财产。经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永强银行账户内存款2448.13元、被执行人王小丽银行账户内存款1051.87元予以扣划,合计扣划金额35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小丽名下所有的宝骏牌陕CXXXXX机动车车户予以查封,现暂未控制故不采取拍卖措施。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贾永强、王小丽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永强、王小丽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3500元,未受偿案款9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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