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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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1536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凌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凌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锦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娄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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