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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碧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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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169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碧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碧玉;李晓平;李政;衡山县宝岭陶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碧玉,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晓平,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政,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衡山县宝岭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新桥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李晓平。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碧玉、李晓平、李政、衡山县宝岭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6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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