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美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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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180号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美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美玲;陆斌;陆元福;陆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美玲,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陆斌,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陆元福,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陆飞,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美玲、陆斌、陆元福、陆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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