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东、周长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4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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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467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洪东、周长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洪东;周长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洪东,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周长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洪东与被执行人周长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24民特329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长磊名下位于xxx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科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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