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祥诈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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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467号案件名称
蔡志祥诈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蔡志祥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467号被执行人:蔡志祥,男,1973年4月1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龙兴街胡同67号。你犯诈骗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辽078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志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志祥立即给付罚金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蔡志祥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房产、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50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调取被执行人蔡志祥的房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蔡志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崔 剑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佳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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