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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晶、田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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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817号
  • 案件名称

    卢晶、田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卢晶;田彬;孙跃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卢晶,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彬,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孙跃文,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晶与被执行人田彬、孙跃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彬、孙跃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晶达欠款本金1,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6日以本金1,250,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卢晶对被告田彬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838号吉粮花园(吉粮康郡)二期×[幢]×号、建筑面积为151.27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律师代理费75,000.00元由被告田彬、孙跃文承担。案件受理费8,340.00元,由被告田彬、孙跃文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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