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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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408号案件名称
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40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苏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茜,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赵桂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xxx,系该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湘0105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12477.3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易 智人民陪审员 骆文香人民陪审员 谢玉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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