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杨志臣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207号案件名称
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杨志臣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杨志臣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207号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法定代表人:于超,经理。被告:杨志臣,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杨志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美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殷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24执1511号 下一篇 田峰职务侵占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