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容、袁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04民初4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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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04民初4381号案件名称
郑思容、袁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充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思容;袁芳;吴佳妞;王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04民初4381号原告:郑思容,女,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袁芳,女,199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吴佳妞,女,199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第三人:王康,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郑思容与被告袁芳、吴佳妞、第三人王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思容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思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思容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58.00元,由原告郑思容承担。审判员 黄 英 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帆(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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