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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永、刘保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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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227号
  • 案件名称

    刘全永、刘保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全永;刘保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永,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刘保华,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全永与刘保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因刘保华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全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2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东文审 判 员  贾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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