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永、刘保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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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227号案件名称
刘全永、刘保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全永;刘保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227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永,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刘保华,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全永与刘保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因刘保华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全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2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东文审 判 员 贾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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