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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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74号案件名称
梁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梁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921524626M。住所地:眉县XX镇XX街XX号。负责人:郑武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涛,该行风险部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梁川,男,生于1992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本息合计2922.96元及至结清日利息、滞纳金,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本息合计2922.96元及至结清日利息、滞纳金,诉讼费25元,已执案款0元,未执案款本息合计2922.96元及至结清日利息、滞纳金,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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