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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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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226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药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药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发现被执行人药某某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分;本院通过向汾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在汾阳市人民法院有工资,本院依法扣留、提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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