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文君、王显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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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714号案件名称
赫文君、王显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赫文君;王显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赫文君,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利国村。被执行人:王显伍,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大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赫文君与被执行人王显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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