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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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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20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财保120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月,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刘鲁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洲,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阗,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查封、冻结名下共计416198.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陕0113财保291号民事裁定书。现西安华兴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16198.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余       洁 二 〇二 一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打印:扈艳红         校对:秦婷婷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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