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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李世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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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310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李世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李世界;林连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310号原告:李世界,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辉,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1971489F。法定代表人:林秀勉。被告:林连环,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李世界与被告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林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世界于2021年9月8日以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界负担。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小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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