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李世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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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2310号案件名称
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李世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李世界;林连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310号原告:李世界,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辉,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1971489F。法定代表人:林秀勉。被告:林连环,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李世界与被告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林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世界于2021年9月8日以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界负担。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小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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