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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异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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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异21号
  • 案件名称

    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至善路272号。法定代表人:郝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十四委建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建行四平金财支行、交行四平支行共三个账户的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作为四平市人民政府的融资平台及建设单位,负责棚改工作程、市政工程的工程建设、手续办理、资金管理及使用等相关工作,资金来源是市财政局拨入的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级资金、市级资金)。法院冻结的异议人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账号100363500800010)的账户余额为39.749万元,为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法院冻结的异议人建行四平金财支行(账号22050162233600000633),该账户是政府化解债务的账户,专用于解决政府欠付工程款,目前账户余额为5.9万元。法院冻结的异议人交通银行四平支行(账号223220601018010033557),该账户是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合作银行,是棚改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国开行贷款本息、棚改被搬迁人过渡费及居民回迁差价款,目前账户余额0.52万元。综上所述,上述账户资金用于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只能用于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如贵院冻结、划扣异议人专项资金,将会导致政府投资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政府信誉,并可能引起大规模群体上访。为此,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上述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答辩称,异议人请求解除对案涉三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案涉的银行账户不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9)吉03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定的给付资金性质本身就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四平市政府民生(暖房子)工程所欠付的财政府专项资金。因此,本案法院所冻结的资金性质即使属于市政府专项资金,是合情合理的,不违背任何法律规定。异议人富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银行账户中资金权属依法归其所有,人民法院冻结和执行其名下账户资金没有任何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冻结的是异议人富国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其资金权属依法归被执行人富国公司所有,富国公司是依法登记的独立民事主体,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是法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人民法院冻结和执行其名下的账户资金没有任何不当。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伸张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本院查明,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3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维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080,595元);二、变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7,080,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080,5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决于2021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吉0302执539号。上述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附卷佐证。另查明,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市政府的融资平台及建设单位,负责棚改工程、市政工程等多个工程的工程建设、手续办理、资金管理及使用等相关工作。四平市财政局按照市富国公司开程进展情况将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拨入到市富国公司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100363500800010账户,将暖房子工程专项资金拨入到市富国公司建行四平金财支行22050162233600000633账号。2020年12月29日,四平市财政局向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行四平金财支行22050162233600000633账号内拨付了暖房子工程款10,483,133.9元。2021年7月6日,本院在执行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以(2021)吉0302执5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四平金财支行22050162233600000633账号内的存款59,690.44元、吉林银行四平海丰支行账号100363500800010账号内397,494.01元、交通银行四平支行账号223220601018010033557账号内5,060.63元。上述事实有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吉03民终93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明确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作为四平市人民政府的融资平台,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理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依法清偿债务。在其未按生效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的情形下,本院依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并查封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涉账户中资金用于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只能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叶晓飞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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