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万润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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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80号案件名称
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万润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万润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80号异议人(案外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凤鸣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博,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万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代家湾。法定代表人翟润岐,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蔡家坡镇。法定代表人袁巧守,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万润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陕0303执1741号】,于2021年8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2703051101210000000220账户2065484.11元,案外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该账户内资金,扣划款退回。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本院扣划资金账户为被执行人向异议人履行义务的保证金账户,扣划资金是专用保证金,异议人对质押保证金享有排他权益。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21)陕03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向宝鸡市万润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义务。宝鸡市万润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2021年8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2703051101210000000220账户2065484.11元。案外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该账户内资金,扣划款退回。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编号2014-002号。约定: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西府明珠新城地产,案外人为购房户提供银行按揭,由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按每房贷款额10%额缴存贷款保证金。当购房户逾期按揭,案外人自保证金专户扣划按揭欠款,三日内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补齐。约定保证金专户账号2703051101210000000220。经核查,该账户自设立存款金额时有变化,除提取保证金外并有2020年度他项“续取”支取资金。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质押保证金成立需要同时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从核查事实可以认定异议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陕西丰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2703051101210000000220账户内资金并未特定化,本院案件执行扣划该账户2065484.11元程序合法。2、案外人对特定金钱主张成立质押保证金属于实体争议,质押保证金成立具有排他性,质权人质权主张具有对抗申请人的效力。此类异议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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