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吉信窗饰有限公司与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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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41号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吉信窗饰有限公司与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吉信窗饰有限公司;刘秀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恢84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吉信窗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秀丽,女。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吉信窗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19)鲁1102执2848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秀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4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26元由被执行人刘秀丽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吉信窗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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