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荣、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恢356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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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恢356号之七案件名称
吴俊荣、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俊荣;王立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恢35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吴俊荣,女,1966年10月14日生,住宁津县xxx村。被执行人:王立强,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住宁津县xxx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张金立与被执行人王立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09)宁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立强在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户:9141xxx5020中存款1889.6元划拨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新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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