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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李XX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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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93号
  • 案件名称

    陈XX、李XX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XX;李XX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93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李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XX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整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案件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XX在2021年9月13日还款2万元,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5000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再还款5万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把剩余款项还清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现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恢593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汪 程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蓓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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