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飞飞、赖永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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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901号案件名称
余飞飞、赖永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飞飞;赖永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赖永辉,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飞飞,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赖永辉与被执行人余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永辉因被执行人余飞飞未履行支付货款15799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义务,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飞飞银行存款3577.4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赖永辉实际领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余飞飞名下车牌号为渝F×××××号车辆的交易手续,目前该车辆尚未实际查扣。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飞飞投保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并予以限制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同时,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余飞飞名下址于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99号A幢A2K-74不动产,该不动产存在共有权人,被执行人余飞飞所占份额尚不明确,鉴于该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赖永辉表示暂不需要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对被执行人余飞飞的土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余飞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赖永辉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余飞飞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飞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赖永辉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彭诗平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依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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