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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亲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恒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陕0115执异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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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异7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亲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恒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亲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恒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异7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恒,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西安亲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本院在执行李恒与西安亲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对执行案件的计算金额与异议人计算金额不同,异议人不服,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法官对(2018)陕0115执1246号执行案件金额的计算结果。在审查期间,法院向异议人释明,执行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审查,应以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为准。本案中,执行法官尚未作出结案通知书等能够确定案件最终金额的行为。后,李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李恒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豪审  判  员 党宏侠  审  判  员 韩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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