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建波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9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90-2号案件名称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建波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90-2号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RG3H。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恬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宋建波,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董尾江,女,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李海娜,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宋天成,男,200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已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甜甜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永山、李殿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23号 下一篇 西安亲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恒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陕0115执异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