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有顺与刘海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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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终326号案件名称
吴有顺与刘海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有顺;刘海男案件缘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32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有顺,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男,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吴有顺、刘海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吉02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吴有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刘海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依法追缴被告吴有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刘海男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宣判后,吴有顺、刘海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有顺、刘海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吴有顺、刘海男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有顺、刘海男撤回上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瑶审判员 杨玉坤审判员 栾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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