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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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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05号
  •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姚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5号原告:杨某,男,1991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勋,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93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杨某与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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