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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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05号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某;姚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5号原告:杨某,男,1991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勋,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93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杨某与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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