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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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惠;孙川;范瑞国;李秀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张娜。被执行人刘文惠,女,1962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川,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瑞国,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清,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惠、孙川、范瑞国、李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孙川以继承孙德全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与刘文惠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472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合计224720元,2020年12月22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息9‰计付。二、范瑞国、李秀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23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刘文惠负担。履行期届满后,因四人未履行给付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范瑞国银行存款、网银存款8968.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争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惠、孙川、范瑞国、李秀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刘文惠、孙川、范瑞国、李秀清于2022年3月7日前归还40000元本金,案件受理费2335和执行费于2022年3月7日前由刘文惠、孙川支付;2022年6月7日前归还40000元本金;2022年9月7日前归还40000元本金;2022年12月7日前结清借款本息。二、如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作废,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31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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