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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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59号案件名称
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富鑫达货物运输经营部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59号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富鑫达货物运输经营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广花公路“鸦寮地段”联程货运市场自编档口A栋24-25号。经营者:彭道清。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富鑫达货物运输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徐晔斐法官助理 钱彦兵书 记 员 余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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