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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启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九泉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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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909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启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九泉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启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九泉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909号原告:西安九泉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卢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启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西安九泉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启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九泉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九泉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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