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王忠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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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808号案件名称
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王忠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王忠科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808号原告:王忠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退休干部。被告: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科与被告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科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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