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亚龙、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高夫家居经销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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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1225号案件名称
蒋亚龙、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高夫家居经销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蒋亚龙;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高夫家居经销部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1225号原告:蒋亚龙,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亮,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芳芳(系蒋亚龙妻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高夫家居经销部,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二十里铺。经营者:王奋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富阳村130号。原告蒋亚龙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高夫家居经销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蒋亚龙在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亚龙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亚龙撤诉。审 判 员 丑居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魏兴强书 记 员 苟亚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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