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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登军、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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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177号
  • 案件名称

    刘登军、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登军;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177号申请人:刘登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龙,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W9LW6K。申请人刘登军与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刘登军工程保证金50000元,承担利息9225元,合计5922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06元由申请人刘登军负担109元,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697元。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已收取申请人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登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9月14日、9月24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已停止营业。6.2021年8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龙采取了15日的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7.2021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60922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掖永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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