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交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07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072号之二案件名称
聊城交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聊城交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0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光岳路中段路西双力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静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50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已轮候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应承担1093929.52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1093929.52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宙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489号 下一篇 南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民终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