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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黑龙江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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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209号
  • 案件名称

    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黑龙江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黑龙江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定代表人:张彦宏委托代理人:郝志诚委托代理人:王蕴霏被执行人:黑龙江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谢雪瑶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申请执行黑龙江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鸡税三处(2019)10006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6514.62元、执行费7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案管系统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存款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余额较小的开户账户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信息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屋产权登记,被执行人开发承建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金凤家园小区房屋8套(2号楼2单元502室、2号楼1单元701室、2号楼2单元1501室、2号楼2单元301室、2号楼0单元103室、2号楼2单元302室、2号楼1单元401室、2号2单元401室,现案外人针对上述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待异议结果后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企业工商登记登记档案已被依法采取查封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黑龙江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局鸡西税务总局第三稽查局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万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黑龙江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执行标的5651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税三处(2019)10006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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