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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隆同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润村委)住所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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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361号
  • 案件名称

    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隆同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润村委)住所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泽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隆同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润村委)住所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361号原告: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隆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富民小区拆迁公司2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娜 ; ;    委托代理人:韩毅,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润村委)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        法定代表人:申志国        委托代理人:张瑞龙,男,任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文太,男,任村委会计。        原告和隆同公司诉被告甘润村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隆同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毅,被告甘润村委法定代表人申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龙、王文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隆同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134元,安全现状评估费15000元,工程结算审核费4000元,以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7859.1元,共计111993.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被告签订《“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价格为356975元,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50户电采暖锅炉,实际安装52户,2019年10月21日开工,2019年12月13日竣工,并于2019年12月14日验收,经过结算,工程总价为403534元,原告进场安装设备时,由于被告账户被冻结,被告以欠款形式支付原告100000元,原告给被告打有欠条,后被告又支付工程款218400元,尚欠工程款85134元,合同中约定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设备到场支付合同总价款20%,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剩余尾款5%作为质保金,采暖季结束后于2020年3月底付清。另原告垫付安全现状评估报告费15000元和工程结算审核费4000元应由被告支付,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款项事宜,被告一直推诿扯皮,拒绝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甘润村委辩称:已支付原告和隆同公司工程款318400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未按照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结算单项目货物规格型号进行安装,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行为。2、原告以欠款形式向村委索要的10万元现金,至今未归还村委,不符合财务规定,是影响后期工程款支付的主要原因之一。3、村委不应支付安全现状评估费15000元和工程结算审核费4000元。4、采购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公开透明等现象,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原告要求的律师费、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6、原告应当承担冻结甘润村委银行账户对甘润村所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甘润村委公章2018年至2020年6月由泽州县巴公政府工作人员张瑞龙保管(注:张瑞龙现任村支部书记),2020年6月至今由被告甘润村委会计王文太保管。案涉工程由被告甘润村委原任村支部书记梁拥军负责。        2019年10月18日,原告和隆同公司中标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委“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中标价356975元。2019年10月原告和隆同公司和被告甘润村委签订采购安装合同书一份,被告甘润村委为甲方,原告和隆同公司为乙方,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3、开工时间:2019年11月1日、竣工时间:2019年11月30日;4、工程内容及范围:乙方负责为甲方安装50户电采暖锅炉。负责对接所有安装户暖气主管道及所需全部物料安装成功,户内暖气管道改造由各安装户负责改造并承担费用,乙方免费为安装户提供加水斗每户一个,并负责指导每户如何改造暖气管道和家装注水斗,全部安装完成后,检查所有暖气管道与供电系统是否有异常现象,并排除故障,调试成功。让所有安装户能够正常供暖。……五、工程价款:本工程委托第三方负责招投标:中标价格总计为:叁拾伍万陆仟玖佰柒拾伍元整(356975元)。六、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结算:1、合同签订后,甲方三日内应按工程合同总额的30%付款(107092.5元),设备到场后,乙方安装完成25台电采暖炉,甲方应按工程合同总额的20%付款(71395元)。安装完毕,全部调试成功,正常供暖,甲方应按工程合同总额的30%付款(107092.5元),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工程合同总额的15%付款(53546.25元),剩余尾款5%作为质保金(17848.75元),采暖季结束后于2020年3月底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和隆同公司依约实施了案涉项目的安装并于2019年12月13日竣工。2019年12月14日,被告甘润村委原任村支部书记梁拥军在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一栏书写同意二字,建设单位一栏加盖被告甘润村委公章。盖有被告甘润村委公章的泽州县“煤改电”工程项目验收确认单载明实际改造户数52户,共购买安装设备数量52台。        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16日原告和隆同公司和被告甘润村委签订工程结算单,载明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为403534元(大写:肆拾万叁仟伍佰叁拾肆元整),并由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及梁拥军签字、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及王某签字确认。并由和隆同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为被告甘润村委出具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03534元。被告甘润村委曾以借款形式支付原告100000元后又陆续支付工程款218400元,共计318400元,余款85134元尚未支付。 ; ;    2019年12月22日甘润村委和河南邦泰合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由河南邦泰合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合同价款人民币1.5万元。河南邦泰合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结论为: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煤改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运行过程事故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其安全运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评估费用1.5万元由原告和隆同公司支付。        2020年9月3日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出具的方宇(晋)基审【2020】第0005号审核报告,就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委“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审核,审核结论为:经审核,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委“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项目总投资送审金额435534元,审定金额435534元,核减金额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送审金额403534元,审定金额403534元,核减金额0元;待摊投资送审金额32000元,审定金额32000元,核减金额0元。为此原告和隆同公司支付审核费5000元。        另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询问甘润村委副书记梁拥军的询问笔录:内容为:?村委煤改电项目当时上过会没有,梁:村委当时没有就煤改电项目中标上过会,当时这个项目由我负责。?这个项目为什么没有上过会,梁:两委会开不起来。?当时和主任说过这个事没有,他是什么意见,梁:这个项目也和主任说过,但无法沟通,项目所有手续都是由现任村委书记牵头办的事情。?这个安全技术服务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梁:记不清了。?安全评估报告签订日期是2019年12月22日,评估报告出具时间是2020年4月份,你解释一下,梁:当时村委账目封的了,给不了人家钱。?根据泽州县政府列的验收清单,上边含的评估报告,这个文件还没有出来,为什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你解释一下这是怎么回事:记不清了,竣工验收证明书上“合格”两个字我记不清谁签的,可能是我让人代签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和审计报告费用是由村委出还是施工方出,梁:由村委出,当时是我和施工方协商的。?这个项目是政府指派你负责这个项目吗,梁:主要由我负责联系的。我和现任书记说过,没有和主任沟通过。        另本院查明:原告和隆同公司为案涉工程使用的防老化线2﹡16平方毫米不符合国家标准,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电线冒火、跳闸、烧毁开关等问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安装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单、泽州县“煤改电”工程项目验收确认单、安全评估报告、审核报告、评估费及审核费票据;被告提供的借条;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政公章作为法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代表,当然代表相应单位的意思表示。被告甘润村委在案涉相关中标通知书、采购安装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文书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认定为对相关文件载明内容的确认。被告甘润村委在村委事务运行中的程序瑕疵不能否定其加盖公章的法律效力。对被告甘润村委关于“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和隆同公司安装的“煤改电”清洁取暖设备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电线冒火、跳闸、烧毁开关等问题,应认定原告和隆同公司实施的案涉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和隆同公司认可其安装的防老化线非国家标准。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中防老化线一项系案涉工程增加的内容,防老化线的质量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2﹡16平方毫米防老化线有国家标准,故原告和隆同公司应当将案涉工程配备的2﹡16平方毫米防老化线更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2﹡16平方毫米防老化线,对此,原告和隆同公司在庭审中予以认可。        关于原、被告双方争执的评估费、审核费的负担问题。具体到本案,原告和隆同公司实施案涉工程时,被告甘润村委公章由泽州县巴公政府工作人员张瑞龙保管,案涉工程由被告甘润村委原任村支部书记梁拥军负责,结合原告提供的委托合同、本院询问梁拥军的笔录,应当认定评估费、审核费由被告甘润村委负担,但鉴于原告和隆同公司实施的案涉工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原告和隆同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和隆同公司承担评估费10000元,其余评估费5000元及审核费4000元,共计9000元,由被告甘润村委负担。        原告和隆同公司在为被告更换完全部工程的2﹡16平方毫米防老化线后,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余款85134元。原告和隆同公司诉请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但其为被告实施的案涉工程并不符合合同目的,原告和隆同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和隆同公司诉请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并无合同约定,本院对其诉称不予支持。被告甘润村委在庭审时承认其无经济损失,故其要求原告承担账户被冻结的经济损失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为被告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实施的案涉工程所配备的2﹡16平方毫米防老化线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2﹡16平方毫米防老化线。        二、被告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于原告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更换2﹡16平方毫米防老化线工作后支付原告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5134元、安全评估费5000元、审核费4000元,共计94134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已由原告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山西和隆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泽州县巴公镇甘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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