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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跃、唐晓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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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588号
  • 案件名称

    彭跃、唐晓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彭跃;唐晓燕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彭跃,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 被执行人:唐晓燕,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唐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执行费184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晓燕的金融机构存款1628096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心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蓝 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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