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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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187号案件名称
徐新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新青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187号被执行人:徐新青,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徐新青犯盗窃罪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6月3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事项为:1、罚金5000元;2、退赔被害人122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徐新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2.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新青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徐新青名下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网络存款;3.2021年6月1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新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17299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7299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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