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271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2711-1号案件名称
姜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姜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2711-1号原告:姜秋,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石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卉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秋负担。审 判 长 班 蕊人民陪审员 李 哲人民陪审员 宋庆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徐明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殿文、杨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321号 下一篇 孟宪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