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殿文、杨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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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321号案件名称
陈殿文、杨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殿文;杨权;杨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殿文,男,汉族,1994年7月1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野,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权,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桦,女,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址海城市。上诉人陈殿文因与被上诉人杨权、原审第三人杨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一,陈殿文称与杨权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金马通二手车行收车协议》,杨权及杨桦均予以否认双方签订该协议,而且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证明陈殿文与杨权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依法不予确认,却在认定事实部分确认陈殿文与杨权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金马通二手车行收车协议》,前后认定相矛盾;第二,二审期间陈殿文申请对该收车协议上“杨权”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字摁印指纹申请鉴定。因鉴定结果涉及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合同的内容对杨权和杨桦是否产生约束力问题。第三,二审期间,陈殿文又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为“水淹车”、“水泡车”进行鉴定。因是否同意其鉴定申请,应在确认双方签订《金马通二手车行收车协议》后,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违反《金马通二手车行收车协议》第八条约定行为时,才涉及案涉车辆是否为“水淹车”、“水泡车”的问题,为此应由一审法院决定是否予以鉴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殿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许爱军审判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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