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戴筛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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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010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戴筛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戴筛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0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筛成,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戴筛成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终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筛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2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0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何润生书 记 员 翁 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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