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加学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317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加学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加学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四川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加学,男,196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加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7,476.78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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