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王永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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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370号案件名称
沈某某、王永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某某;王永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370号原告:沈某某,男,2006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理人:沈占友(沈某某父亲),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占玲(沈某某姑姑),女,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王永吉,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6733606J,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负责人:程海云,该中心支公总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涛,男,该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永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朔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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