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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陈宝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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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80号
  • 案件名称

    王荣、陈宝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荣;陈宝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80号王荣、陈宝良:申请执行人王荣与陈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宝良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宝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陈宝良公积金72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7058.8元,剩余91.2元,已退还被执行人陈宝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陈宝良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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