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清龙、任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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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577号案件名称
蒋清龙、任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蒋清龙;任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蒋清龙,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任宇,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和蒋清龙的申请,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蒋清龙与任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323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任宇自愿支付原告蒋清龙劳务合同款项共计34931元,申请人蒋清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任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任宇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033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336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任宇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职权调查,车辆贵E×××××已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任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任宇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蒋清龙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蒋清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镇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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