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孙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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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57号案件名称
王鑫、孙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鑫;孙宝华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57号原告:王鑫。被告:孙宝华。原告王鑫与被告孙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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