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华、马继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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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60号案件名称
陈德华、马继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德华;马继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华,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继红,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与被执行人马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于2021年9月6日以被执行人马继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鹤书 记 员 同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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