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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4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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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4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杰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杰平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419号之一被执行人邓杰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住湖南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21刑初90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没收被执行人邓杰平个人财产1200000元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划拨其银行存款561.86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143565.26元,本院依法予以提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已执行到位144127.12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追缴,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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